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喜有与周华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有,周华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112号原告王喜有。被告周华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喜有诉被告周华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喜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喜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诉讼费6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喜有负担。审判员  计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