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蚌刑执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杜文康强奸罪,杜文康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文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306号罪犯杜文康,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2日作出(2006)相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文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8月12日、2012年9月25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杜文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3次、表扬3次,共计6次奖励。本院认为:罪犯杜文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减去罪犯杜文康的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刁元战审 判 员  王宇堂代理审判员  胡玉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红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