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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田立坤与刘爱忠、杨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立坤,刘爱忠,杨翠敏,唐山旭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885号原告田立坤。被告刘爱忠。被告杨翠敏。系被告刘爱忠之妻。被告唐山旭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唐自头镇大燕山口村。法定代表人杨翠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立坤与被告刘爱忠、杨翠敏、唐山旭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立坤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立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20元,由原告田立坤负担。审 判 长  刘 铎代理审判员  刘丽颖人民陪审员  王宝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明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