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田立坤与刘爱忠、杨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立坤,刘爱忠,杨翠敏,唐山旭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885号原告田立坤。被告刘爱忠。被告杨翠敏。系被告刘爱忠之妻。被告唐山旭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唐自头镇大燕山口村。法定代表人杨翠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立坤与被告刘爱忠、杨翠敏、唐山旭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立坤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立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20元,由原告田立坤负担。审 判 长 刘 铎代理审判员 刘丽颖人民陪审员 王宝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明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