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工民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高建荣与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荣,沈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工民初字第00282号原告高建荣。被告沈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荣与被告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建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爱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