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罗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鲁尚君,广州东方昆仑(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陈日新,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005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上诉认为,其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有被上诉人提供的房产证为实,请求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常住人口资料表中显示其户籍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