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可冰与被申请人孟旭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可冰,孟旭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保字第5-2号申请人宋可冰。被申请人孟旭日。根据申请人宋可冰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威经技区保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申请人孟旭日名下,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怡安苑A区6号1201室房产。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并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经审查,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孟旭日名下,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怡安苑A区6号1201室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