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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可冰与被申请人孟旭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可冰,孟旭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保字第5-2号申请人宋可冰。被申请人孟旭日。根据申请人宋可冰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威经技区保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申请人孟旭日名下,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怡安苑A区6号1201室房产。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并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经审查,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孟旭日名下,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怡安苑A区6号1201室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