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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9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毛玉亭、韩玉,河北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陈静,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4)沧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生效,并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吴某于本调解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张某彩礼款共计2万元,逾期不给付,按(2014)沧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执行;二、被上诉人张某于本调解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诉人吴某下列陪嫁物品:被子六床、褥子四床、大炕被一床、海绵一块、帘子两个、凉席两个、床铺套一个、床单两个、褥单两个、炕被套一个、海绵套一个、枕巾两个、枕皮两个、手巾四条、浴巾两条、台灯一个、盆两个、凳子八个、暖壶两个。一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上诉人张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吴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刘晓莉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志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