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隆美与被执行人黄石市鑫阜���钢锻造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隆美,黄石市鑫阜特钢锻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020-1号申请执行人张隆美。被执行人黄石市鑫阜特钢锻造厂,住所地黄石市花湖街道办事处锁前社区磨石山。负责人闫自改,厂长。申请执行人张隆美与被执行人黄石市鑫阜特钢锻造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0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隆美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24日将被执行人黄石市鑫阜特钢锻造厂在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户存款46000元、交通银行黄石冶钢支行账户存款3200元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告知申请人,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张隆美与被执行人黄石市鑫阜特钢锻造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20800元,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盛永济执行员  叶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