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行非诉审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环境保护局与郭佩超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香洲区环境保护局,郭佩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行非诉审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李奇珍,局长。委托代理人林菁。被执行人郭佩超,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禹州市,身份证号码:×××3654,系个体工商户“麻辣水煮鱼”(经营场所:珠海市拱北)经营者。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珠香环罚字(2014)3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环境保护局因被执行人郭佩超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营的麻辣水煮鱼小吃店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且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决定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珠香环罚字(2014)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郭佩超。被执行人郭佩超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起诉,经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环境保护局催告后,仍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珠香环罚字(2014)3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丽萍审判员 王梦辉审判员 张 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俊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