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140号申请执行人万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万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0109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借款60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公告期届满后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支付申请人万某某借款6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仍无下落,经在被执行人李某某所在地各大银行查询无存款余额。执行期间还查明,李某某原供职的西乡县国税局以该李长期不履行请假手续,连续旷工已被单位除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核查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可,书面申请对未受偿的6000元保留其债权,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50元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010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随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建审判员 邢汉飞审判员 吴远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龚武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