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双民初字第0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唐永亮与周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永亮,周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1015号原告唐永亮,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周嫱,女,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唐永亮诉被告周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永亮诉称,2014年4月1日被告向我借款人民币80,000元整,并约定2014年6月30日还清,并出具欠条一份。待借款到期后,我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现在暂时没钱为由拒不还款,特此为保护我的财产不被损失,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我的欠款,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向法院提供被告有效的身份信息,本案中,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被告有效的身份信息、住址及联系方式等材料,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永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退回唐永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在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楚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