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民初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1417号原告孙某某,女,199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刘某某,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又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房殿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单士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