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玉芳申请执行韩国学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芳,女,汉族,53岁,现住巴林左旗。被申请执行人韩国学,男,汉族,41岁,现住巴林左旗。王玉芳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国学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韩国学退耕还林粮食补贴等款0.2万元。审判长 孟 和审判员 徐国文审判员 薛秉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志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