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281)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天芳,文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林天芳,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执行人文宏林,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林天芳与被执行人文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商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文宏林应当返还申请执行人林天芳借款人民币33500元及逾期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申请要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潘 玮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子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