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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温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瓯刑初字第48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5)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詹腾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24日开始,王某、张某(均已被判刑)在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梅屿村太平山顶寺庙旁边的空地开设赌场,雇佣被告人温某负责望风。该赌场以扑克牌“牌九”的形式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至同年2月26日,公安人员在该赌场查获参赌人员顾某、柯某、蒋某甲等20余人(均已被行政处罚),缴获赌资现金28203元。经查王某等人非法获利累计达6000余元。2014年12月12日,被告人温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张某、王某的供述,证人顾某、柯某、蒋某、潘某、谢某、吕某等人的证言,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以非法经营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温某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温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虞小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金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