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商)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刘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刘占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商)初字第414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塔娜,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大海,河北王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占利,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原告刘广东与被告刘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张欢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丁宝顺、赵晓明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广东的委托代理人李大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占利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刘广东起诉称:被告以个人消费为由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额为5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每月偿还借款本息8830元,被告共偿还了27560元,就剩余借款本息,被告尚未归还,原告同意被告已归还的27560元算作本金计算,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44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12年11月16日起至款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原告刘广东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一、借款协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二、信用咨询、管理服务协议及服务费收据,证明原告已将服务费交付给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三、打款凭证,证明原告将借款交付给被告。被告刘占利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也未提交任何证据。经本院对原告刘广东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2年5月22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第一条,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月偿还借款本息8830元,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2012年11月15日止;第二条,付款方式,网上银行付款,由原告通过网上银行付款方式将款项汇入到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被告专用账号中;第三条,原、被告双方对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借款相关信息全部认可,自主自愿依据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内容,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在本协议签署后,经被告同意及授权原告将本协议第一条借款本金数额,在扣除代替被告应交纳给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服务费后剩余款项支付到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被告专用账号中(服务费的有关事项及具体金额参见被告与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信用管理及咨询服务协议》及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服务费发票或收据);第六条,违约规定,若被告晚于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还款日还款,应向原告支付罚息和逾期违约金,罚息和逾期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1)逾期违约金,如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还款时间足额还款,则按照当月应还本息的10%计算,不低于100元,每月单独计算,(2)罚息,每日按当日直至借款期结束的应还本息0.05%收取罚息,每月单独计算,(3)如因原告原因导致未能结清当月全部欠款,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二项执行。同日,被告与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服务费咨询费共计10200元。当日,原告向被告账号汇款39800元。后被告归还本金27560元,就剩余借款本息,被告一直未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并签订《借款协议》,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后,应依约归还借款,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全额归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庭审答辩及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占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广东借款本金二万二千四百四十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自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四百八十八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刘占利负担(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欢人民陪审员 丁宝顺人民陪审员 赵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