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立德、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立德,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3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彩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广宇,男,1973年9月8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吴立滨,男,1983年8月12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德,男,1954年8月19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赵明,黑龙江赵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云龙,男,1960年2月23日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丽敏,黑龙江林大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因与被上诉人王立德、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一初字第1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建工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周广宇,被上诉人王立德的委托代理人赵明,被上诉人四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云龙、赵丽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原审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因承包经营合同是王立德与黑龙江省黑建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建四公司)签订,合同的相对方应为黑建四公司。黑建四公司不仅签订了合同,还参与了涉案工程的结算,故本案的处理结果与黑建四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审未将黑建四公司追加为本案当事人,系遗漏诉讼主体,故应将黑建四公司追加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明确本案基本法律关系。(二)原审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问题。原审认定黑龙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及其第四分公司拖欠王立德工程款,但黑龙江省第一建筑公司及其第四分公司未参与合同的签订及结算,故应审查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对涉案工程是否存在约定,以及黑龙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是否存在为自身谋取利益而滥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是否存在转嫁债务的事实。原审对上述事实未予审查。故将本案发回后,应查清相关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一初字第16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2937元,退还上诉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许思东代理审判员 董茂建代理审判员 贾玉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浩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