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拱商初字第2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亮与许卫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许卫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商初字第2944号原告:张亮。被告:许卫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瑞君,系被告配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亮诉被告许卫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海凝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亮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亮负担。审 判 长 周小林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人民陪审员 徐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周 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