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3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洛阳龙门轴承有限公司与重庆罗曼齿轮箱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龙马轴承有限公司,重庆罗曼齿轮箱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357号原告:洛阳龙马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石油路158号,组织机构代码79426875-3。法定代表人:朱杏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东升,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罗曼齿轮箱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东江路2号东方家园B区10单元2-2号,注册号500901000014693。法定代表人:周后津,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龙马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罗曼齿轮箱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龙马轴承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龙马轴承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龙马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6元,减半收取为653元,诉讼保全费640元,合计1293元,由原告洛阳龙马轴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