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高开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长春市火炬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市火炬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高开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春市火炬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火炬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表示可以终结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永冰审判员 王海峰审判员 陈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