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第6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攀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攀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695-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凯力威工业大道南段11号。法定代表人陈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鸿雁,四川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力,四川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省攀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51号1栋3楼324号。法定代表人肖阳林,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简阳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攀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攀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省攀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攀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5078.42元至本院案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干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