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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胜刚与郑晓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刚,郑晓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614号原告:陈胜刚。委托代理人:张瑶璐、余培枭,浙江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晓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胜刚与被告郑晓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胜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胜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婉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於丹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