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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红石居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红石居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605号原告深圳市红石居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金峰湖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张核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琳,系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张洪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吉社,系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本荣,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红石居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40元,减半收取48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发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小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