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福川与被申请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温泉寨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川,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温泉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张福川。被申请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温泉寨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方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玲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