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02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董振与姜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振,姜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2565号原告董振,居民。被告姜锋,居民。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董振与被告姜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振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姜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振撤回对被告姜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董振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仲丽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