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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翟向鑫与李宝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向鑫,李宝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306号原告翟向鑫。被告李宝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向鑫与被告李宝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诉状尚未送达被告时,原告翟向鑫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向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翟向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麒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