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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执字第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赵刚峰与邵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刚峰,邵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泉执字第3141号申请执行人赵刚峰,男,被执行人邵魏,男,申请执行人赵刚峰与被执行人邵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泉民初字第295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民间借贷款项7661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经本院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予认可。现因履行期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泉民初字第295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符合恢复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沈志刚执行员  李玉宝执行员  李传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荣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