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2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刘艳明与杨庆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明,杨庆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2039号原告刘艳明,男。委托代理人修晓明,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连玉,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庆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明诉被告杨庆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明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艳明负担。审判员 王景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长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