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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2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刘艳明与杨庆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明,杨庆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2039号原告刘艳明,男。委托代理人修晓明,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连玉,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庆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明诉被告杨庆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明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艳明负担。审判员  王景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长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