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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史云飞与金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云飞,金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南民初字第1508号原告史云飞。委托代理人邓斌,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涛职务总经理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白玉宽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太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补、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损失共计57000元。二、被告金妹赔偿原告超交强险医药费损失共计22000元。二被告于15日内将钱打入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南皮城关支行的账户,账号为62×××11,三、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艳艳审判员 李 希 艳陪审员 : 李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晓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