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1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金忠与新疆军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035-1号申请执行人:赵金忠,男,195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石化十区公路局家属楼4单元201室,1357989****。被执行人:新疆军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661号汇芙小区9栋1单元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军,经理。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1963年7月5日出生,新疆军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所乌鲁木齐市安宁渠镇99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三初字第1688号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军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军名下银行存款、收入356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