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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23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重庆傲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邓杰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傲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邓杰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338-2号原告重庆傲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1086-6。法定代表人何红,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云亮,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邓杰书,男,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傲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杰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承诺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杰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傲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傲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邓杰书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共计2240元,由原告重庆傲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方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