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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肖猛抢劫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439号罪犯肖猛,男,199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石门县人,捕前无业。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石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肖猛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2年9月25日交付执行。该犯系主犯。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虽有违规违纪行为,当经干部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及时改正,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在监区病休,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现累计考核分98.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4年2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