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中财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西德力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天柱山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德力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西天柱山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178号原告山西德力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郝庄乡东太堡大队黄家坟村。法定代表人狄艳卿,总经理。被告山西天柱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静乐县娘子神村营坊沟。法定代表人杨成义,总经理。担保人温够锁,男,汉族,1966年1月6日出生,住太原市小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德力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天柱山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56267.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温够锁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狄村街25号46幢3号房屋(产权证号:晋房权证并字第××号)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德力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温够锁名下的位于狄村街25号46幢3号房屋(产权证号:晋房权证并字第××号)。二、冻结被告山西天柱山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二十五万六千二百六十七元三角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