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攀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边县安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曾勇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玉梅,女,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继业,男,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临江路66号。法定代表人刘寿才,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兰萍,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攀枝花仲裁委员会(2014)攀仲裁调字第26号调解书第(五)项中尾款196923.5元和第(六)项违约金20000元申请执行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将以上款项主动履行,并缴纳了第(四)项应担的仲裁费用5888.5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攀枝花仲裁委员会(2014)攀仲裁调字第26号调解书第(四)项应担的仲裁费用5888.5元、第(五)项中尾款196923.5元和第(六)项违约金2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光执行员 曾世玲执行员 张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