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余珍与被告刘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631号原告余某,女,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刘某,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在西安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原告余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晓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余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9月21日登记结婚,2001年10月14日生育一女刘某怡,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原告发现被告染上不良恶习,独自在外偷偷吸食毒品,并因原告不给钱让他吸毒,将家里的东西肆意摔打。长此以往,原告筋疲力尽,现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刘某辩称,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很好,承认自己犯了错,愿意改过自新,继续与原告共同生活,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自由恋爱,双方于2000年9月21日登记结婚。2001年10月14日生育女儿刘某怡。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吸食毒品发生矛盾。被告于2014年9月在西安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2015年4月20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因被告吸毒发生矛盾,但被告表示愿意改过自新,希望原告能给他一次机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应多加沟通,互谅互让,相互信任,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共同维持家庭和睦。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余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晓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