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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01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乔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1809号原告乔某,淮安市邮政局职工。被告王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祥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