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洪渠与被告倪攀攀、田月华、倪敬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渠,倪攀攀,田月华,倪敬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054号原告张洪渠,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前高庄村,居民。被告倪攀攀,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倪村,居民。被告田月华,女,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倪村,居民。被告倪敬山,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倪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渠与被告倪攀攀、田月华、倪敬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田月华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V12**号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张晓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V51**号汽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田月华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V12**号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开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