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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陈桂英与黄秀彩、叶应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英,黄秀彩,叶应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525号原告陈桂英,女,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宿岚(特别代理),男,顺昌县洋口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秀彩,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叶应旺,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英与被告黄秀彩、叶应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桂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8元,公告费200元,合计588元,由原告陈桂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林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东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