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陈桂英与黄秀彩、叶应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英,黄秀彩,叶应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525号原告陈桂英,女,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宿岚(特别代理),男,顺昌县洋口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秀彩,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叶应旺,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英与被告黄秀彩、叶应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桂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8元,公告费200元,合计588元,由原告陈桂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林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东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