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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巫法民初字第0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杜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1000号原告杜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邓仲华,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本院在审理杜某某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熊礼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莫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