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巫法民初字第0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杜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1000号原告杜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邓仲华,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本院在审理杜某某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熊礼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莫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