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重庆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重庆市华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重庆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重庆市华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赛伟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天益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华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宋文远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663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58,组织机构代码20280469-9。负责人:付万军,行长。委托代理人:石晓望,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杨柳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45038441-9。法定代表人:董焰,所长。被告:重庆市华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同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62198427-6。法定代表人:宋文远,执行董事。被告:北京赛伟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杨雁路88号一层东南侧1号,组织机构代码10260351-5。法定代表人:仇小淳,董事长。被告:江苏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宁开发区庄排路158号,组织机构代码72058188-6。法定代表人:张斌。被告:上海华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陕西北路288号902室,组织机构代码63174096-1。法定代表人:徐洪,董事长。被告:宋文远,男,195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在本院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被告重庆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重庆市华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赛伟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天益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华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宋文远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205元,减半收取61602.5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66602.5元,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秀良代理审判员 王丽丹人民陪审员 夏德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跃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