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知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中大微电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广州中大微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知民初字第7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中大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胡建国。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中大微电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中大微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中大微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中大微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 钰人民陪审员 陈伟霞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