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楠与于香荣、张海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楠,于香荣,张海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891号原告张楠。被告于香荣。被告张海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楠与被告于香荣、被告张海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楠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楠负担。审判员 张立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华 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