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杨兵与林春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兵,林春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240号申请人杨兵,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林春晖,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本院(2014)镜民一初字第027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春辉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杨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春晖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劲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盼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