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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冯晓涵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晓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1623号原告冯晓涵,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石国平,河南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卫河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委托代理人郭生乐,该公司职工。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晓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程楠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瑞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