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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宝祥与杨丽肖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祥,杨丽肖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558号原告:杨宝祥被告:杨丽肖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宝祥与被告杨丽肖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宝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宝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宝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静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