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2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王明贵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王明贵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429号原告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延虎,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谢大军,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玉胜,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贵,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王明贵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5月21日以双方拟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易艳玲审 判 员 刘书强人民陪审员 冯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蒋 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