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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刑执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马香仁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香仁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316号罪犯马香仁,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3)泗刑初一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香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马香仁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宿中刑终字第002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马香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1次、表扬1次,共计2次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考核鉴定审批表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香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香仁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年审 判 员  李 艳代理审判员  唐红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玉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