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27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申同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