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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少刑终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方营飞放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少刑终字第40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睢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营飞,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4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睢县人民法院审理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方营飞犯放火罪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睢少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放火罪判处方营飞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方营飞不服,以原审量刑重为由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营飞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方营飞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营飞撤回上诉。睢县人民法院(2015)睢少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杰审判员  魏新生审判员  阮传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月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