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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执字第9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起与莒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起,莒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945-3号申请执行人王起。被执行人莒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起与被执行人莒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莒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玉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鹤 关注公众号“”